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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65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河新城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12  来源:党委组织部  浏览次数:14
党委管委会各部门,各管理办,各街镇,各支撑服务体系单位,(集团)公司:
      《泾河新城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已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做好相关工作。2016年6月20日下发的《泾河新城管委会督查督办工作办法(修订)》(陕泾河发〔2016〕3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中共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委员会办公室
       28365-365办公室
       2017年10月10日

泾河新城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委督查室通报督办制度》和《西咸新区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把确保政令畅通和工作落实作为督促检查工作的核心任务,真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保证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好新城党委、管委会的权威。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三条 建立新城统一领导、办公室综合协调、督查室具体实施的督促检查工作体系。督查室负责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对新城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和对各街镇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将督促检查工作与目标责任考核、行政效能监察和专项审计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好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统计部门民意调查的辅助作用以及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评估作用。
      第四条 新城督查室是履行新城督促检查工作职责的专职机构,主要负责具体组织和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并对重大决策事项开展直接督查。督查督办的范围为:新城党委、管委会各部门、各管理办,新城下设管理服务机构,(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各驻新城单位,各街镇。
      第五条 新城各部门、(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各街镇是新城各项决策部署的具体落实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同志是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工作落实负总责。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承担督促检查职能的具体人员。
      第六条 组建督查信息员队伍,由新城、部门、(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街镇选取政治素质高,工作经验丰富,敢于担当,善于发现问题的干部员工兼任。主要围绕新城中心工作,了解和反映基层工作开展情况和各级干部群众诉求,反馈新城各项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参与新城各项重大专项督查工作。
       
第三章  督查内容与分工
      第七条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新城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领导同志批示和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其他需要督促检查的事项。突出抓好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新城党委、管委会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和交办事项以及其他各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八条 根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内容,分工如下:
      (一)对上级下发的文件,新城领导同志批示有关街镇、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的,新城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由主责单位(牵头单位)会同协办单位按要求抓好落实。
      (二)以新城名义印发的文件,由新城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由报请发文的单位作为主责单位(牵头单位),会同协办单位按要求抓好落实。
      (三)新城重要会议决定事项,新城主要领导同志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督促检查和反馈报告工作由新城督查室负责做好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四)新城主要领导同志的批示、指示和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和反馈工作由新城督查室负责。
      (五)上级督查部门交办事项和其他必须督查的重要工作,由新城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由各责任单位按要求抓好落实。
      第九条 涉及多个部门承办的督查事项,承办任务的主责单位(牵头单位)对落实工作负主要责任,协办单位负相应责任。主责单位(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开展工作,形成落实的合力。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不断深化、完善相关工作制度,保障督促检查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限期报告制度。新城各部门、(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各街镇要主动及时向新城报告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新城重要会议召开后、重大决策出台后、主要领导同志重要讲话发布后、主要领导同志批示做出后,原则上主责单位会同协办单位要在1周内向督查室报送传达部署和推进落实情况;1个月内报送工作进展和效果;逐月报送进一步落实情况,办结要形成专报。重大进展、重要情况、紧急督查事项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
      (二)重大专项督查制度。根据上级和新城重要文件、重要会议,以及新城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适时组成专项督查组,抽调工作人员集中力量、集中时间开展实地督查活动,了解实情、协调服务、督促落实。
      (三)情况通报制度。对新城确定的重点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督查室负责以《督查专报》的形式,定期向新城领导进行书面报告。
      (四)调查复核制度。对领导关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督查事项,在主责单位报送相关报告后,督查室将进行实地调查复核,适时开展“回头看”“再督查”,巩固落实成果,确保取得实效。
       
第五章 工作方式方法
      第十一条 主要的工作方式方法
      (一)电函督查。对于落实比较容易、一般性的常规督查事项,通过电话、去函的方式向承办部门、单位了解承办事项落实的进展情况,要求承办单位报告承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抓紧落实。电函督查要注意做好相关记录,做到有据可查,避免推诿扯皮,误时误事。
      (二)会议督查。对于一些需要协调解决的督查事项,通过召集有关单位和人员,召开协调会,听取督查事项落实情况汇报,查找问题,研究措施,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时限,督促承办单位抓紧落实督办事项。
      (三)现场督查。对新城党委、管委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新城主要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以及关系新城发展、涉及民生的重点工作等督查事项,督查室要深入现场、深入一线,开展现场督查。现场督查要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现场检查、走访群众、暗访、拍照、摄像等形式进行,确保了解第一手材料,掌握真实情况,提出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的办法,促进督查事项落实。
      (四)跟踪督查。对一些关系全局、需要较长时间完成的督查事项,采取跟踪督查方式进行,定期不定期地开展督查,随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督查事项的全面完成。
      (五)专项催办督查。对一些工作无进度,或进展缓慢的督查事项,采取专项催办督查。专项催办督查采取“三色督办单”的方式进行。
      1、首次专项催办,向被督办单位发出“白色督办单”,以示提醒,并明确整改标准、完成时限等相关要求。
      2、凡“白色督办单”发出以后,被督办单位无正当理由,对规定时限内仍未完成或结果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督办事项,向被督办单位发出“黄色督办单”,以示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在其本季度及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扣除0.2分。
      3、凡“黄色督办单”发出以后,被督办单位无正当理由,仍在规定的时限内,“屡督不动”或无实质性改进、工作敷衍了事且质量较差的,由新城督查室向被督办单位发出“红色督办单”,对被督办单位亮红灯,在其本季度及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扣除0.3分,取消其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中的评优资格,并报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效能监察。
       
第六章  问责问效
      第十二条 督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实施问责。
      (一)在贯彻落实中省市新区和新城重大决策部署方面重视不够,不能及时传达和安排部署,影响全局工作的。
      (二)落实工作推诿拖拉、敷衍塞责,贻误工作进程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造成政令不畅的。
      (四)对限时报送和办结的工作,虚报瞒报漏报错报或超时限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责令限期整改的问题,在督查“回头看”中仍未整改到位的。
      (六)在上级单位或领导检查后被通报批评的。
      (七)对督查工作不重视、不配合、不落实的。
      (八)其他需要问责的情形。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人员是指对存在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十四条 对责任单位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取消年度综合考核的评优资格;对责任人员问责方式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取消年度综合考核的评优资格、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问责工作依据《西安市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细则(试行)》、《西安市行政效能问责办法》执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法律法规对问责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问责,应当根据问题性质、行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划分、情节轻重等因素确定问责方式的适用。
      第十六条 建立新城纪检监察部门和督查部门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对督促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新城党委研究。
       
第七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以考核为导向,以督查促落实,坚持督考结合。
      (一)将督查工作纳入新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单列分值,按季度运用。
      (二)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进迟缓、造成不良影响或影响全局工作的,按督查件所占的权重比例扣分。
      第十八条 将督促检查工作与单位领导班子研判和干部提拔任用相结合。对抓落实有力,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总结经验并推广;对督促检查中发现单位或个人存在重大问题,将对领导班子予以适时调整,对负有直接责任且在重要岗位有可能提拔使用的人员,暂缓提拔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新城各部门、(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各街镇的督促检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新城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4关于印发《督查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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