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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委员会办公室 28365-365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河新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25  来源:安全生产与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

陕泾河党办发﹝2017﹞18号

中共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委员会办公室
28365-365办公室
关于印发《泾河新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实施细则》的通知
党委管委会各部门,各管理办,各街镇,各支撑服务体系单位,(集团)公司:
      《泾河新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细则》已经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委员会办公室
28365-365办公室
2017年10月25日
泾河新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着力构建“党政统一领导、管委会依法监管、行业严格自律、企业全面负责、职工积极参与、社会支持监督”的安全生产格局,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新城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同责”,是指本新城各级党(工)委、管委会(政府)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工作内容,党(工)委、管委会(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领导责任,管委会、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责任。
      本细则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条 各级党(工)委、管委会(政府)要建立健全涵盖党(工)委、管委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内设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街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党(工)委、管委会(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将安全生产与其他经济社会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追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党(工)委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促进本辖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工)委重要议事日程,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进行决策部署,研究解决安全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加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考核权重,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强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设,发挥各级安委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的重要作用,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综合监管,各行业部门具体负责、具体实施的工作格局。
      (五)加强安监局及执法监察大队队伍建设,统筹协调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新闻媒体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之中,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安全文化建设,着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六)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各级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支持党委管委会内设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党(工)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各级党(工)委要有1名常委或委员联系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管委会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委管委会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工)委、同级党(工)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部署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制定完善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并实施行政责任追究;
      (四)建立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安全基础设施、执法装备、隐患治理、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装备和奖励等方面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能力和街镇安监站基础建设;
      (五)组织重点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六)依法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予以查处;
      (七)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一案三制”(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八)配合做好辖区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处理意见;
      (九)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设施,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本级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党(工)委、管委会(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和提出意见建议等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管委会、街镇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强化“四严双查”(即:严格执行规定和制度、严格排查各种安全隐患、严格整改隐患、严格进行验收,以严肃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查为抓手,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十一条 党委管委会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其他负责人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各街镇要注重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确保管委会、街镇、村(社区)三级安全监管队伍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装备齐全,积极探索基层监管新模式。
      第十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不安全不生产的规定,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泾河新城集团公司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及下属各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严格落实工作例会制度。泾河新城党委每半年、街镇党(工)委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听取汇报,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严格落实安委会工作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坚持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安排部署任务,提出工作要求,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健全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形成定期报告、联合执法、协调通报等制度,强化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等职能。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安委会组织的检查、督查、宣传等活动,主动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检查督查制度。党委管委会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督查制度,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安全生产大检查。党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每年检查督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其他班子领导每年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查不少于4次;街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每年检查督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其他班子领导每年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查不少于8次,街镇安监站要经常性开展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上级安排并结合实际,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点时段、要害部位组织开展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督查,重点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分析1次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要建立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检查排查、隐患登记、隐患整改等情况。

第十七条 严格落实专题调研制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安全生产专题调研,督导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了解掌握本辖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总体情况,指导协调重大隐患整改治理。

第十八条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各级党(工)委、管委会(政府)及党委管委会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学习培训计划,采取集中轮训、专题培训、典型案例宣讲等形式,督促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提高监管水平。

第十九条严格落实通报报告制度。党委管委会分管负责人每半年向同级党委管委会报告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街镇党(工)委政府每半年向党委管委会报告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向同级党(工)委、管委会(政府)报告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下一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通报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同级安委办报告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街镇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1小时内报告泾河新城党委管委会和安监局,严禁发生瞒报、迟报、漏报现象。

第二十条严格落实经费保障制度。管委会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着力推动重大隐患整治、基层基础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事故预防体系、企业安全生产能力提升、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安全生产监管和保障能力建设,并根据实际,科学、合理增大投入规模。

第二十一条 严格落实应急处置制度。党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现场救援和善后处理。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死亡1-2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所在地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死亡3人以上),泾河新城党委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所在地街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第二十二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制度。党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把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作为重点,督促企业完善隐患治理自查自报长效机制,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制度、专项检查制度以及暗查暗访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

第二十三条严格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党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分管领域中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大隐患、“打非治违”等重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督办,党委管委会督查考评部门牵头督办党委管委会安排的涉及全局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党委管委会各部门、每年要确定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单位、督办单位及责任人,督促落实整改时限、措施和资金,并跟踪问效。党委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诚信记录,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章 安全生产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严格实施目标考核。党委管委会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单项考核项目,提高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将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大隐患整改进度、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进展列入考核内容。要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考核指标,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动态考核。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季度检查、半年评估、年终考核。

第二十五条严格实施考核奖惩。党委管委会要坚持奖惩并举的原则,加大对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党委管委会及其各部门、生产经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要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认真抓好事故调查各项工作,并依法依纪予以问责。

第二十七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瞒报和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隐患整改不到位、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安全约谈。

第二十八条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将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控制在上级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的街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取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评优资格,并在当年干部提拔任用时作为考察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新城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各街镇党(工)委政府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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