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泾河党办发﹝2017﹞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各级党(工)委、管委会(政府)要建立健全涵盖党(工)委、管委会(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内设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各级党(工)委、管委会(政府)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将安全生产与其他经济社会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同追责。
第五条 各级党(工)委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第六条各级党(工)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支持党委管委会内设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各级党(工)委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各级党(工)委要有1名常委或委员联系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管委会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党委管委会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第八条 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本级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支持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本级党(工)委、管委会(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和提出意见建议等工作。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管委会、街镇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综合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强化“四严双查”(即:严格执行规定和制度、严格排查各种安全隐患、严格整改隐患、严格进行验收,以严肃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查为抓手,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第十一条 党委管委会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管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实行具体领导、综合协调、督查检查等;其他负责人对涉及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监管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协助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支持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抓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各街镇要注重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建设,确保管委会、街镇、村(社区)三级安全监管队伍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装备齐全,积极探索基层监管新模式。
第十三条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坚持“谁生产、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不安全不生产的规定,其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泾河新城集团公司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及下属各企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严格落实工作例会制度。泾河新城党委每半年、街镇党(工)委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例会,听取汇报,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及时召开局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严格落实安委会工作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坚持每季度召开1次全体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研判形势,安排部署任务,提出工作要求,督促各成员单位抓好工作落实。健全完善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议事规则,形成定期报告、联合执法、协调通报等制度,强化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等职能。安委会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安委会组织的检查、督查、宣传等活动,主动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检查督查制度。党委管委会要建立完善规范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督查制度,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安全生产大检查。党委管委会主要领导每年检查督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2次,其他班子领导每年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查不少于4次;街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每年检查督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4次,其他班子领导每年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查不少于8次,街镇安监站要经常性开展检查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上级安排并结合实际,在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重点时段、要害部位组织开展综合检查或专项检查督查,重点检查各级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要分析1次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级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要建立完善检查记录和工作台账,详细记录检查排查、隐患登记、隐患整改等情况。
第十八条严格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各级党(工)委、管委会(政府)及党委管委会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学习培训计划,采取集中轮训、专题培训、典型案例宣讲等形式,督促党政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提高监管水平。
第十九条严格落实通报报告制度。党委管委会分管负责人每半年向同级党委管委会报告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街镇党(工)委政府每半年向党委管委会报告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半年向同级党(工)委、管委会(政府)报告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向下一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通报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同级安委办报告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向同级组织部门报送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各街镇或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1小时内报告泾河新城党委管委会和安监局,严禁发生瞒报、迟报、漏报现象。
第二十条严格落实经费保障制度。管委会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着力推动重大隐患整治、基层基础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事故预防体系、企业安全生产能力提升、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安全生产监管和保障能力建设,并根据实际,科学、合理增大投入规模。
第二十二条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有关制度。党委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把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作为重点,督促企业完善隐患治理自查自报长效机制,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制度、专项检查制度以及暗查暗访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
第二十三条严格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党委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分管领域中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重大隐患、“打非治违”等重点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督办,党委管委会督查考评部门牵头督办党委管委会安排的涉及全局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党委管委会各部门、每年要确定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明确整改单位、督办单位及责任人,督促落实整改时限、措施和资金,并跟踪问效。党委管委会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企业诚信记录,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整改、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四条严格实施目标考核。党委管委会要将安全生产工作列为单项考核项目,提高安全生产考核权重。将较大以上事故起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大隐患整改进度、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进展列入考核内容。要制定完善考核办法,层层分解考核指标,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动态考核。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季度检查、半年评估、年终考核。
第二十五条严格实施考核奖惩。党委管委会要坚持奖惩并举的原则,加大对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上升幅度较大、瞒报和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或隐患整改不到位、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地区,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进行安全约谈。
第二十八条严格实施“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未将生产安全事故总死亡人数控制在上级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之内的街镇和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取消单位年度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取消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评优资格,并在当年干部提拔任用时作为考察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