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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咸新区应急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10  来源:党委管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37
西咸新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提升西咸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区)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新区及其部门(园办)、新城管委会(以下简称新城)、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订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评估、宣传教育、检查指导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行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紧密结合新区实际,合理确定内容。预案编制做到程序合法、结构合理、要素科学、应对得当。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应急预案管理由新区应急管理机构或部门应急管理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机构承担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为新区应急预案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七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分为新区及其部门(园区)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八条 新区及其部门(园区)应急预案由新区及其部门(园区)制定。其体系主要包括新区总体应急预案、新城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和联合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新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新区负责制定。新区应急办为牵头单位。
      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需专项处置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与联动的工作方案。由其相关部门牵头制定。
      部门应急预案,辖区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发生的突发事件,或者针对专项应急预案、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辖区有关部门负责制定。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针对重大活动组织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制定”的原则,由主办或者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联合应急预案,针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处置,需要相邻新城或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制定的应对工作方案。鼓励相邻、相近新城、单位制定联合应急预案。根据灾害类型和性质,由上级确定其预案编制的牵头单位。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自身的实际和突发事件发生的特点,针对火灾、防汛、疏散、救援等实际情况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
      镇街应急预案是为应对镇街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镇政府或街道办制定。管理责任主体为镇政府或街道办。
      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本集团、本公司的应急预案体系。可参照国家行业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指南等规定进行制定。其预案体系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条 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编制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突发事件应对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的组成及其职责;监测预警、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先期处置、响应终止的程序与措施;信息报告、应急保障、恢复与重建的措施及建议;应急预案的管理、附则和附件等内容。
      第十一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分类分级、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体现原则性、指导性。
      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级别等特点,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体系、预警条件与行动、信息报告的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新区层面上的应对行动。体现主体职能和联动处置。新城专项应急预案应侧重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新城层面上的应对行动,体现属地管理的原则。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应急预案,应侧重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上位应急预案的要求,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机构、分类分级响应行动、信息报告、处置措施和应急保障等内容,明确本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权限、工作任务和措施,体现协同应对和专业处置。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应侧重明确活动的应急处置机构、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的组织和路线等内容,预先对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任务和预防性措施做出安排。
      联合应急预案,应侧重明确与相邻辖区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之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应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的具体程序和措施、人员疏散撤离的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等内容。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的特点。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的要求,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三条 新区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避难场所和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电话等。
      第十四条 对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分级原则上按照上位预案的要求,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五条 新区应针对本辖区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调整完善应急预案体系。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编制计划。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可行性原则。进行风险评估,符合处置突发事件实际,便于操作。
      (三)规范性原则。内容完整、结构严谨、要素齐全、重点突出、条理清楚、表述准确、格式规范、简便易行。
      (四)系统性原则。预案体系完整、预案之间相互衔接。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其国家其它法律,地方性法规;国家及地方性应急预案编制的标准、导则、指南和相关应急预案管理的办法;总体应急预案、上级专项应急预案、上级部门应急预案;本辖区、本单位危险源及风险分析、突发事件处置的经验与教训、相关演练执行情况及单位的实际是应急预案编制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时应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相关业务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成立风险分析评估组、专家咨询组、预案编制组等工作机构。
      总体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新区分管领导任组长、吸收应急委员会部分成员单位参加。
      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负责领导任组长。
      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由部门分管领导任组长。
      第十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由其单位主要领导或法人担任组长,可吸收相邻单位及居民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编制工作。
      第二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辖区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 组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应制定应急预案编制计划和工作方案,明确应急预案编制的工作进度、任务区分、经费预算及有关保障事项。对应急预案编制依据进行梳理分析汇编成册,为应急预案编制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应采取查找资料、座谈讨论、专项研究、走访了解等方法,进行充分认真的调研和分析,形成综合报告,为应急预案编制提供理论支撑。应按照框架设计、确定要素、个别编写、小组讨论、集中研究的步骤组织编制。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做好有效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新城应急预案编制参照新区应急预案编制程序,可结合自身实际灵活组织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重大活动应急预案、联合应急预案编制参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审批和备案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审批前需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主要是检查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编制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保持了有效衔接,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明确、管用可行。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评审专家组通常邀请本级应急管理专家库或上级应急管理专家库成员及预案涉及的其他部门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专家不得少于3人,并明确专家组长。预案评审通常在5天前将应急预案告知参会专家,重要或者涉密应急预案按照保密要求办理。
      总体应急预案评审由新区应急管理机构组织,由上级应急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确定评审专家的数量和范围。其他应急预案由预案编制单位自行邀请有关专家。
      应急预案评审时应提供应急预案编制的相关资料。包括应急预案编制计划、方案,应急预案编制的依据、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开展工作情况、风险评估与应急资源调查报告、应急预案编制(修编)说明以及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等资料佐证。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说明、专家评审结论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同报送审批。
      第二十七条 新区总体应急预案报新区审批,以西咸新区管委会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新区审批,以西咸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新区办公室转发。
      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以活动主办或承办单位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以主办或承办单位名义印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原则上在印发20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需在活动举办前3个工作内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重要保卫目标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新区直辖集团公司综合应急预案、新城总体应急预案均在新区应急办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在本级应急管理机构备案的同时,需按照上级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应急预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备案时需提供会议研究的决议、签发批复复印件;应急预案编制(修编)说明;专家评审意见;预案发布文本(含电子文本)。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备案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将电子文本录入预案管理信息库,并向备案单位出具应急预案备案证明,加盖应急管理机构印章。证明内容包括:备案预案名称、备案时间、相关资料明细、备案经办人、联系人电话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各类应急预案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案演练
 
      第三十二条 应急预案演练应明确应急演练的目的、原则、依据和要求,按照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和计划、建立演练组织机构、设计演练方案、进行演练准备、组织演练实施、开展演练评估、做好演练总结的步骤进行。通过演练达到检验预案、完善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的目的。
      专项应急预案演练由新区应急办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和年度计划,应急预案编制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演练由部门计划安排,并组织实施。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安排由单位和基层组织根据季节特点和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应急预案演练可采取桌面演练、实战演练、单项演练、综合演练或检验性演练、示范性演练、研究性演练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防汛、安全生产、公共交通、学校等领域的应急预案应每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应急预案应每年组织不少于1次的演练。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第三十五条 对综合性较强、风险较大的应急预案演练,在应急预案演练方案设计完成后,应组织专家对演练方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应当在演练开始前20个工作日内报新区应急办备案。
      第三十六条 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在组织演练时应当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准备情况、演练执行情况、目标完成情况、预案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参演人员的处置情况、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
      第三十七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演练总结评估报告及演练有关资料报新区应急办或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应急预案演练对周围人民群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7日前进行公示告知,并报新区应急办。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第四十二条 新区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四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各级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在职工作人员培训和应急管理干部培训内容。领导干部及在职工作人员培训由新区党工委办公室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
      第四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牵头单位应在预案批准发布1个月内,将该应急预案的要点解读、宣传通稿和应急预案简本报新区批准后,由新区应急办或预案编制牵头单位会同宣传部门,运用多种媒体和手段进行广泛宣传。应急预案宣传资料要通俗易懂、好记管用,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新区应急办应对本区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可根据上级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四十六条 新区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或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应急预案管理实行专人专管,管理人员应经过相关业务培训,熟悉应急预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各级各部门要配备应急预案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应急预案动态管理制度,推动应急预案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轨道发展。
      应急预案编制和修编所需经费主要包括风险分析与应急资源调查、调研分析、评估报告、资料收集与汇编、专家评审等费用。
      应急演练所需经费主要包括情景设置与模拟场景搭建、场地物资、装备器材消耗、分析评估、影像资料收集和宣传保障费用等。
      第四十七条 建立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奖惩机制,将其纳入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内容,表彰奖励先进。对未按照规定制定、修订应急预案的,或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新区及其各部门、新城、集团公司,镇街及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区应急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
      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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