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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河新城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党委管委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21
泾河新城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泾河新城政务公开考核工作(以下简称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泾河新城管委会成立由党委管委会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组织部、考核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以下简称考核小组),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开展考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泾河新城政务公开工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省、市、新区年度政务公开绩效评估指标。  
      第五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考核小组制订考核方案;
      (二)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进行量化百分制自评考核,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级意见,报新城管委会审定。
      第六条 考核的方式:
      采取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一)自查由各部门对照考核内容于每年11月底前自行组织。
      (二)专项检查由考核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制订方案,确定检查内容和被查单位,并按方案组织检查。
      (三)综合评定由考核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年度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次。具体量化标准按省市政务公开年度考核指标执行。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与机关年终工作考核挂钩。考核优秀的给予专项奖励,未达标的在新城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九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按省、市、新区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订的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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